[霞浦县]【曝光栏信息】霞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通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
信息时间:2025-04-29 00:00
信息来源: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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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决定将今年以来我县1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串通投标】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8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向霞浦县住建局移交《检察意见书》,反映霞浦县某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存在串通投标问题。2024年1月11日,霞浦县住建局将相关线索移交霞浦县城市管理局进一步处理。经查明,2021年8月,陈某、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得知霞浦县某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即将招标后,即商议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买通评标专家及在标书上做记号等方式串通投标。其后,龚某、郑某受陈某指使,在明知他人串通投标的情况下,仍联系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同年10月9日,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中标该项目,中标价逾人民币5000万元,郑某居间获利10万元,龚某获利25万元。2023年3月20日,郑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2023年3月28日,龚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案发后,郑某、龚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对龚某、郑某不起诉,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郑某、龚某、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之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0日,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霞浦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郑某、龚某、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人赵某处公司罚款数额10%的罚款。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2025年3月,霞浦县住建局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引以为戒,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营造积极健康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霞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9日
案例一【串通投标】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8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向霞浦县住建局移交《检察意见书》,反映霞浦县某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存在串通投标问题。2024年1月11日,霞浦县住建局将相关线索移交霞浦县城市管理局进一步处理。经查明,2021年8月,陈某、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得知霞浦县某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即将招标后,即商议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买通评标专家及在标书上做记号等方式串通投标。其后,龚某、郑某受陈某指使,在明知他人串通投标的情况下,仍联系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同年10月9日,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中标该项目,中标价逾人民币5000万元,郑某居间获利10万元,龚某获利25万元。2023年3月20日,郑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2023年3月28日,龚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案发后,郑某、龚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对龚某、郑某不起诉,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郑某、龚某、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之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月10日,霞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霞浦县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郑某、龚某、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人赵某处公司罚款数额10%的罚款。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2025年3月,霞浦县住建局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河北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引以为戒,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营造积极健康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霞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9日